【條例原文】第六十一條:黨員領導干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(guī)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放任不管,搞無原則一團和氣,造成不良影響的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(nèi)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。
【案例】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,童名謙在擔任湖南省衡陽市委書記、衡陽市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期間,作為嚴肅換屆紀律第一責任人,在衡陽市選舉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前后,先后接到多名省人大代表候選人、衡陽市及所轄縣市區(qū)領導干部關(guān)于省人大代表候選人存在送錢拉選票問題的反映,未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核查、制止拉票賄選行為蔓延,致使省人大代表選舉發(fā)生嚴重的賄選,在選舉后未依紀依法嚴肅查處。2014年1月2日,童名謙被開除黨籍和公職;今年8月18日,童名謙以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。
【釋紀】中央對湖南衡陽賄選案進行嚴肅問責之初,還曾有人對童名謙表示同情,認為他本人并沒有收受賄賂,屬于“出淤泥而不染”。然而,在全面從嚴治黨的大背景下,作為黨委“一把手”,童名謙對發(fā)生在眼皮底下的賄選行為放任不管,導致此案有467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,69人被移送司法機關(guān)處理,顯然難辭其咎。如果他堅持政治原則、及早對賄選情況予以阻止,本可避免如此多的人卷入這場大案。正因如此,此次新修訂的《條例》中特地新增此條款,提醒廣大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“一把手”,不但自己要行得正、走得直,對發(fā)生在身邊的錯誤思想和行為也要睜大眼睛、豎起耳朵,決不能無原則一團和氣、做“好好先生”,否則自己也一樣要被追責。
說到底,一些黨員領導干部不敢、不想、不能與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(guī)矩的錯誤思想和行為作斗爭,根子還在于黨的觀念淡漠,導致對黨要管黨、從嚴治黨的任務認識不清、履責不到位。廣大黨員領導干部要深刻領會增加本條款的深刻用意,決不能抱著“明哲保身”的錯誤觀念,切實擔負起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,確保整個政治生態(tài)得到有效凈化。